为有效防范全市融资担保公司金融风险,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决定自10月23日起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开展金融风险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5.严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非法放贷、高风险投资、炒卖股权以及从事账内外受托理财等违法违规业务活动。
为有效防范全市融资担保公司金融风险,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决定自10月23日起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开展金融风险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无按照《市经贸信息委关于进一步扎实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7〕35号)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人,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及时、完整、准确相关数据,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情况;有无未按报告公司重大事件的情形。
1.认真梳理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作详细披露,列出关联清单,重点检查资金往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自融自保或变相自融自保行为;
2.摸清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本金、准备金、对外投资以及客户存入金,是否按有关管理和计提,检查是否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或资本金不实等问题;
3.核实业务信息,抽取相关合同,核实交易内容,检查是否存在对单个被担保人担保责任余额超限、骗贷、截留客户贷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必要时根据客户资料走访相关方,确认线.检查财务规范性,调阅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要求编制报表,详实反映经营状况;
5.严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非法放贷、高风险投资、炒卖股权以及从事账内外受托理财等违法违规业务活动。
自10月23日至11月17日,我委将对全市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逐家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填写排查情况表(见附件1)。
自11月27日至12月8日,我委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情况给予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停业限期整改、规劝退出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相应处置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吸存、骗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的,除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外,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次金融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由公司负责人牵头,先期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风险事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包括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备查(清单见附件2)、召集有关人员谈话、对接检查工作人员等。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务必妥善处置,并按要求整改到位,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共同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