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固废网获悉,《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要求切实做好省深化环境监测工作,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详情如下: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切实做好我省深化环境监测工作,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生态环境需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我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能力体系,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杨利伟出舱时满脸鲜血准确、客观、真实。
1.明确党委的领导责任。省委、省统一领导全省深化环境监测工作,建立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各市县区(含洋浦,下同)党委、对本辖区内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区,省级环保部门可公开约谈其负责人,责成当地查处和整改。对被约谈的市县区,由省级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交由所在地党委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
2.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依法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和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水务、卫生、国土、海洋、农业、林业、住建、气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加强管理。质监部门依法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及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并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业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3.发挥环境监测机构对不当干预的抵制作用。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及时报告负有环境监测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因抵制、报告不当干预行为而受到打击和报复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4.强化防范和惩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预防和惩治不当干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线索的,由负有环境监测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省检察院、省高院、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5.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应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和。(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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