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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20-6-23 2:27: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监管科研评选表彰、科技登记和科技应用,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科研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登记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认定办法》,经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体系,调动市场监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推进科技,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号)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科研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项。

  第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其评选范围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牵头完成,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来自登记注册、信用体系建设、广告监管、网络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监督、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信息化、综合监管等市场监管领域的科研。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科技工作领导、总工程师、食品安全总监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细化评审工作规则,承担市场监管科研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团队相对稳定,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完成单位和完是对本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科研设一等、二等、三等,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同类专业国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制订市场监管科研评审表彰工作方案,经过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登记、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情况确定各地区、各单位推荐名额。

  (二)推荐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等。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三)申报单位为参评科研的牵头完成单位,由该单位负责填写《市场监管科研申报书》,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在所有完成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后,将申报材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推荐单位。

  (四)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并形成推荐材料,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在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按期修改或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等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场监管科研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评审的参评科研,其推荐单位应当以公函书面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由。退出评审的,不得参加下一届励评审。

  (一)专业评审专家组根据励的等级和数量要求,按照评分排序,评审出二、三等候选名单和一等答辩名单。

  (二)院士评审专家组根据一等评审标准和数量要求,通过答辩,按照投票结果排序且得票过半数,评审出一等候选名单;未进入一等候选名单的,列入二等候选名单。

  (三)评审委员会对一、二、三等候选名单进行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不低于参加投票评审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三,逐级按得票数排序评审出一、二、三等授名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站等上公示授名单,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涉密科研按照保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科研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科研完、完成单位或者本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申报材料或授名单存在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凡属于对项等级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科研创新性、推广应用情况、完成单位和完排序等,推荐单位应当协助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内容;提出的单位、个人在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五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科研可以进入当届评审下一环节;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科研可以参加下一届评审;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科研需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科研每届评选名额一等不超过15项、二等不超过45项、三等不超过100项。一等单项授人数不超过10人,授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单项授人数不超过8人,授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单项授人数不超过6人,授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科研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监管科研的推荐、评审和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市场监管科研评审专家承诺书,、客观、公平、开展评审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的,撤销其励,收回其励证书,并取消下两届的参评资格;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提出纠正或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科技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服务、励和科技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国促进科技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市监科财函〔2018〕370号)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推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所产生的科技。

  第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管理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在市场监管总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承担的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自愿在市场监管总局登记,登记前需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完成项目信息备案。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科技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登记材料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需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科技登记的,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后2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由第一完(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理科技登记应当提交《科技登记表》及相关的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科技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

  (一)登记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科技管理系统填报科技登记申请材料,对拟登记的信息在所有完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后,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登录科技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推荐单位审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科技登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同时登录科技管理系统审核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

  (三)总局直属单位登记审核。总局直属单位组织填报、审核本单位科技登记申请材料,拟登记的信息在所有完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后,报送至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同时登录科技管理系统审核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四)复核。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到推荐单位提交的科技登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出具《市场监管总局科技登记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单位补正。

  (五)补正。需要补正的登记申请,由推荐单位按照原渠道将科技登记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再次提交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科技备案应通过科技管理系统填写科技备案信息,并提供其他科技登记渠道的登记证明材料,报送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登记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按时将科技登记电子材料提交至国家科技登记资料库。

  第十四条 登记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科技,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发现弄虚作假,剽窃、或者以其他方式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负责科技登记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核心技术,不得他人知识产权。

  你单位提交的“X”科技登记材料,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科技登记管理要求,予以登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促进科技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国促进科技法〉若干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在市场监管部门建设和认定一批科技,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调动技术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市场监管科技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以下简称)是指依托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建设,以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总体布局、申请受理、评审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所管理范围内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导和协调的建设,协助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依托的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负责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场地、人员、设备、项目、经费、政策等保障条件。

  (三)具备专门的励及管理制度,对收益分配、科技人员的(激)励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对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应用等工作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四)具备专门的场所,具有专门的实验或生产场地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具备新技术试验、试用和推广应用的条件。

  (一)申请。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总局直属单位直接向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二)评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参加答辩,也可视情况对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的政策,探索创新促进科技的机制措施,合理合规用好科技收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应加强知识产权,对完成的专利技术和科技转让应按国家有关办理;对协商引进的技术应注意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 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12月30日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总局直属单位应将审核确认后的所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报告提纲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任务和规划,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在政策、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推进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优先支持在方面的科研立项、人才培养等,对建设取得的,及时向全国示范推广,发挥的辐射带动效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2013年10月18日发布的《国家质检科技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科函〔2013〕609号)同时废止。

  2. 申请单位应有专门的责任部门,专门的场地、设备、配套经费、管理政策和专职人员;申请书中涉及的科研用地、人员、项目、经费、已经、拟等均应是专职或专用信息。

  3.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总局直属单位应该进行择优推荐,并对申请单位现有条件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5.本申请书文本采用A4幅面纸,正文标题用3号黑体,正文内容3号仿宋体打印,一式3份,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总局直属单位盖章后报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涉及的产业或行业;已有的工作回顾;取得的成效与问题;专职人才队伍现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已经制定的促进科技的相关政策情况等。

  对定位的符合性进行逐条评估(对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认定办法》第八条);方面的其他优势等。

  建设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任务,类型和方式,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目标,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

  1.产学研合作协议;2.应用实例;3.重要仪器设备清单、科研项目、各类获证书、科技登记证明材料、技术标准、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总结本年度开展的具体科技情况,包括的名称、类型、方式、结果等情况,并填写下表(统计数据截至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