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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6-10 16:31: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市委、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具有资质的的翻译机构翻译。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家属为上海户籍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线.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一)新办一般程序1.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出国前何年何月在何学校毕业,获何学历学位。何年何月公费(自费)出国留学,在何国/地区何大学学习何专业,于何年何月获何(学历)学位,于何年何月回国。回国后简历,于何年何月来我单位(公司)工作,因何理由(说明具体理由)同意为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家属情况: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毕业学校(包括国内、国外最高学历),现国内工作单位,随迁/归情况:申请随迁、国外随归、放弃随迁或放弃随归。

  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和配偶、子女现国内户籍地址(或国籍)、身份证号码,所属及管辖。(出国时已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注销及身份证号码)。

  其本人、配偶、子女户口落上海市某某区某某某弄某号某室(或上海市社区公共户),所属及管辖(或居住地);留学回国人员本人、配偶的档案由某单位管理(如人才服务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须附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证明)。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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