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工作制度》的和要求,履行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充分发挥董事作用,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履职责任情况如下:在本人任职期间共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两次,本人均为亲自出席。对参加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年度内,未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案发表意见:《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十二生肖排列顺序《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的专项说明》
(四)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对《关于选 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董事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了意见。
2017 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结构和社会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能力,形成自觉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健言献策,并在专业领域为公司做了很多指导性工作。本人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后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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