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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能提升赴培训心得体会--张大鹏

※发布时间:2018-2-10 19:36: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8年1月7日至27日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司法制度与诉讼参与人权益问题”培训团,赴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培训。培训团由省院、各市院及基层院领导、民行部门人员16人组成。培训内容涵盖了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的检察制度、的审判制度、司法人员教育培训等诸多方面。我有幸作为培训团之一赴德参训,就学习中印象和感受最为深刻的部分谈些体会。

  一是司法制度概况。是联邦制国家,下辖16个州,联邦和各州均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依据《德意志联邦国基本法》(即)所确定的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基于需要“法律的守护者”的,设计和安排了检察制度,但没有专门的联邦和各州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由于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设置由《法院组织法》在法院内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院但各自,只是对应设置,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检察官不同于系列,属于公务员系列,其义务由《公务员法》的调整,这成为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检察院分为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前者主要指联邦最高检察院,后者包括州总检察院、地方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实行业务、行政分别管理,业务关系上实行总检察长领导制,各地方检察长受州总检察长领导,但联邦检察院不领导州检察院,两者只是协调关系。行政关系上联邦总检察院受联邦司法部管理,州检察院受州司法部管理。

  二是检察院内部设置。的检察院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有三个部门,即管理部(包括处、后勤处和物流处)、主要业务部门(设立了约七个部门)和刑事判决监督执行部。主要业务部门是开展调查、决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诉、作出相应处理的部门。下设的七个部门按照办理案件的性质有不同的分工,如A部主要办理恶性、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案件;B部主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C、D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E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个部门有部门领导,一般经过竞争产生,并不一定是高级检察官。部门下设处,每个处有10人左右,其中有6名左右检察官,其它是高级官员(是公务员但不是检察官)和聘任的职员(非公务员),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各个部门的结构、人员数量可以由部门领导根据其工作任务确定,但需要经过批准。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检察院的职能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方面,并充分体现专业化: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领导开展侦查工作;二是提起公诉,对法院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在我国称为抗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检察院代表国家和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并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性。

  三是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实行“三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经上诉法院审理仍不服的,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复审。当然,复审有一定法律,仅针对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案件,而且实行的是法律审。这种审级制度从内容上看虽然是有限的“三审终审”,但在能够或者足以确保联邦法律得到统一的实施,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通过实行“三审终审制”,达到社会公平,并实现诉讼当事人个别的目的。

  四是行政诉讼制度。由于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存在很大差异,在设置审判机关时,单独设置了行院系统,以有效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值得一提的是,的“临时法律制度”保障了得以对抗强大的行,并赋予对行的监督。所谓临时,是指在某一程序进行期间,免受一个行政决定或其后果的影响或者保障在一个诉讼具有既判力的终结之前,所具有的某一特定或维持某一事实状态。其依据来自《基本法》的,目的是的,特别是的各种基本一一针对公的不当行使所受的法律。此外,行政诉讼与我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的行院受理行政机关诉行政机关之诉;公务员、对单位内部人事、职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职能部门因财政款项问题可以将财政部门告上法庭,因职务任免问题可以向行院起诉其单位。

  ➤首先,国家的基本原则。学习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司员都很注重所确立的原则,特别是经历了时代,个人意志左右了国家命运,造成了人民的灾难。因此,二战后的非常注重严格意义上的原则,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严格依事,严格的罪刑原则。

  ➤其次,在执法中特别注重保障。在走访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有着良好的保障观念和制度。被关押的人参加劳动要按领取劳动报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疗,有多种途径可以投诉。法院法庭的设置也考虑了的需要,如人出庭要通过专门的暗道进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响今后的生活。

  ➤再次,对青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法律和教育手段。有专门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专门了针对青少年(指14-18岁的未成年人和18-21岁的青年人)以教育为主的法律程序和手段。庭审前后都十分注重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调查和对青少年的心理矫正,有专门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参与调查,帮官量刑,提供司法帮助。对青少年更多地适用缓刑和社区劳动等刑罚方式,在执行中也更多地考虑如何使他们适应社会,提供多样的技能培训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