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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需向党委全会报告

※发布时间:2019-2-26 20:49:5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提出,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地方各级党委和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明确,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执行。

  《》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进行问责:未履行本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附则指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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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委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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