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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9-15 15:44: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水泥生产行业税收秩序,省局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纳税评估。现就专项评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销货退回或折让不按处理问题;是否存在不按开具专用问题等。

  (二)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的评估。取得专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的问题;其他抵扣凭证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取得运输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抵扣进项税问题;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等。

  (三)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对水泥生产企业2006至2008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依法查处该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打击和涉税违法犯罪,整顿和规范行业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

  (二)8月7日-15日,一是各地采集由县供电公司供电的水泥生产企业的用电量;二是各地根据省局下发的用电量及自行采集的用电量测算各企业的水泥生产量,与各企业申报的水泥销售量及库存量进行比较,将其中差异较大的企业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于17日前将《水泥生产企业电耗法生产量测算情况表》(附件二)省局备案。

  (三)8月16日-9月10日,各地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8月底前要反馈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填报《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5)、《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附件6)、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调查表(附件7)、水泥生产企业问题类型统计表(附件8),阶段性工作小结。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本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强化管理,堵漏增收”的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协调税源管理、信

  (二)注重方法,重点核查。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下发的能耗法(电耗评估法、煤耗评估法)、投入产出法、实验室数据核对法、包装物耗用核对法等四种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加以综合运用,尤其要充分使用电耗评估法。对据用电量测算的生产量与企业提供的产量差异较大的以及水泥库存量大的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核查。

  (三)积极主动,力求实效。各地要深入水泥生产企业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经营程序,掌握生产经营信息,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测算并与企业账目进行对比分析,找差异,查原因,抓疑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属蛇的今年多大业,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四)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评估总结、评估案例和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工作总结要客观、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情况,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详实地介绍四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要说明少数小规模纳税人水泥生产企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因(按照国家,凡年产低于8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被关停,以当前每吨水泥250元计算,年产4000吨的水泥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就达到了100万元,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要例举实例并进行定量分析,所提出的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评估案例应当按内容提要、案例介绍(包括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评估(包括反映问题和措施)、案例点评等四个部分进行编写。各级领导要对上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建章立制,着眼长远。此次评估工作完成后,各地不仅要对评估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及时总结,还要对偷逃税企业的偷税手段及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进而研究建立水泥生产企业管理长效机制,从而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促进水泥行业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的目的。根据各地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将进行通报,表彰评估先进单位,推广优秀评估案例,推动全省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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