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贷款抵押物出现重大问题时,或者贬值等情况,影响贷款兑付时,抵押权人要求变更抵押物。
作者:代堂鸣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其资金加以运用而形成各项资产的业务,是商业银行收益最大的经济活动,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最大来源。无论现在还是未来,相对存款来说,贷款的拓展面更宽,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等等都需要。所以作为银行IT人,还是很有必要深入地了解贷款业务。在银行核心系统中,贷款系统是作为核心业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主要用于管理银行的商业贷款业务,可以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两大类产品。在系统中,通常关注的是贷款处理流程以及会计科目核算的功能,贷前或贷后处理在其他系统内完成(如专门的信贷系统,监管报送报表),如客户关联、额度管理、额度使用中的控制、贷款审批等等。但是小编在和很多没做过贷款的同学交流时,发现很多人卡在了贷款入门的第一步,那就是贷款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今天就先和大家谈下贷款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然后再从概念到具体功能,否则概念不清楚,直接到功能或业务流程也是看得云里雾里。接下来让我们主动了解贷款,学习接近贷款,一起来梳理下贷款模块上的故事和风景~1、此文适合人群:银行业务咨询、架构师、技术leader、开发、产品经理、对贷款业务比较有兴趣的小伙伴。2、此文解决问题:对新人来说,学习完后对贷款流程和基本的架构有初步认识,有助于我们个人提升业务知识储备,便于我们在工作中加强跨项目组之间的沟通交流,在提升个人综合实力的同时实现团队整体能力的提升。对职场人来说,如果你想转做贷款,此文也会对你有些帮助或。我们是业务技术人员,业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决定我们能否从程序员向业务专家、管理者的非常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想了解银行会计基础、存款业务、计提、或技术等具体业务或复杂设计方案的同学,请移步到我推荐和撰写的其他文章。3、其他声明:此文的输出凝聚了小编在学习贷款过程中遇到关键点和查阅了各种资料后而得出总结,内容沉淀后脱敏处理,文章会引用业内产品的流程及图片作为课程实例。文章中提到的知识点概念具有模式普适性和可实操复用性。部分细节知识点的展开我会给出文章索引,方便对某个分支有兴趣的同学,自行索引我的其他文章深入学习。文章内容不代表公司观点。部分名词解释和内容来自百度或博友分享。欢迎转发。
一前言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物权抵押登记时,如不动产物权、特殊动产物权、矿产权、林权等,部分地区登记机关或主管机关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金融许可证、贷款合同,并以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为由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在此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成为出租人面临的一大困境。若融资租赁公司未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则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如何呢?笔者将结合以下案例重点论述租赁公司未到机关办理抵押的法律效力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对租赁公司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二案例分析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一)案情简介(1)2013年5月15日,A租赁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了2份《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A租赁公司以B公司所有的铁专用线、井巷工程、机电设备、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为标的开展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5月21日,A租赁公司在扣除了预付租金后,向B公司支付了租赁物相应的购买价款。(2)2013年5月15日,A租赁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朱家店煤矿采矿权抵押给A租赁公司。2014年7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兑镇煤矿采矿权抵押给A租赁公司,作为对A租赁公司债权的。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均未在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2013年11月,B公司将朱家店煤矿采矿权抵押给C银行,并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抵押备案。(4)2014年1月27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4〕123号)要求:向非银行机构进行融资,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需提供非银行机构法人经营范围含贷款业务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国金融许可证。(5)2014年5月9日,A租赁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朱家店煤矿采矿权的抵押备案情况,查询结果是朱家店煤矿采矿权已经抵押备案给C银行,并在询问A租赁公司能否办理抵押备案时被告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贷款业务才可以办理。(6)2014年8月1日,在A租赁公司的要求下,B公司将兑镇煤矿采矿许可证原件交予A租赁公司保管。(7)2014年12月14日,因B公司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如约支付租金,A租赁公司与B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应于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朱家店煤矿及兑镇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至A租赁公司名下。如未依约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的,应按照A租赁公司已经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前述补充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按照约定向A租赁公司支付租金。(8)2016年2月29日,A租赁公司以B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并主张对朱家店煤矿及兑镇煤矿的采矿权享有抵押权,且在范围内对该等采矿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等。(9)一审法院以采矿权为不动产性质物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采矿权抵押属于应经登记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范畴,本案涉及的朱家店煤矿及兑镇煤矿采矿权均未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且A租赁公司主张兑镇采矿权未办理登记是基于主管部门的原因,缺乏事实依据等为由,判决驳回A租赁公司主张对行使案涉煤矿采矿权的抵押权诉讼请求。(10)A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点本案中,两审法院归纳的共同争议焦点之一为:A租赁公司对案涉两项采矿权是否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本案两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A租赁公司对案涉两项采矿权不享有抵押权,作出了驳回A租赁公司主张案涉煤矿采矿权的抵押权判决:(1)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法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在保留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出让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开采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即享有相应矿区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物权法》第123条关于“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受法律”的,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但《物权法》并没有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系不动产,亦没有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明确,从而导致实践中对矿业权抵押问题的不同认识和差别化处理。(2)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3条第1款:“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条例第10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参照国家相关部委的上述以及社会对矿产资源的一般理解,矿产资源可视为土地附着物,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因此,在法律、行规没有另外的情况下,上述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矿产资源及矿业权属性的重要参考。(3)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的除外”;第180条第1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财产或者第五项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矿产资源作为土地附着物,梦见老虎咬人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抵押权应自登记时设立。(4)目前,矿业权抵押尚无法律明确的登记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登记机关,基于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第57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4条“.......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的,为矿业权抵押办理备案手续也是符律规范的。同时,也有省、 自治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涉矿地方性法规中包含了矿业权抵押须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5)鉴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藉此获得对世的公示效力,就目前矿业权抵押备案的主要功能以及法律效果而言,备案与登记并无实质区别,抵押权人可藉此取得对抗他人的公示效力和优先受偿权。在法律、行规尚无明确矿业权抵押登记部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可视为矿业权抵押登记,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或者备案时设立。(6)就本案而言,案涉两份抵押合同约定用于抵押的采矿权,均没有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法院据此认定两煤矿采矿权抵押权均未设立,并无不当。(7)A租赁公司主张即使采矿权抵押权自备案登记时设立,案涉采矿权抵押未备案登记亦非基于A租赁公司原因,而是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理抵押备案登记,根据《担》第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其应对案涉两项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A租赁公司主张对案涉两项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8)根据案涉两份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义务人为B公司,A租赁公司并没有证明B公司前去办理过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A租赁公司、B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尽管均陈述办理过案涉采矿权抵押的备案登记,但无法就办理的时间、地点、经办人、提交文件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予以证明,本案现有难以证明离B公司或者双方确实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前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案涉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手续,也就难以进一步确认是否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案涉采矿权抵押的备案登记。(9)朱家店煤矿采矿许可证并没有交付给A租赁公司,不具备《担》第59条凭证应交付债权人的条件。兑镇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原件尽管交付给了A租赁公司保管,但A租赁公司在2014年8月接受兑镇煤矿采矿权抵押时,已明确知悉2014年1月27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经营范围内无贷款业务将无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在此情况下A租赁公司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不属于《担》第59条“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理抵押物登记”的情形。(10)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朱家店煤矿采矿权已经抵押给C银行并于2013年11月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而兑镇煤矿采矿权,在A租赁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有四家B公司的债权人在先申请了查封,A租赁公司不享有对抗上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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