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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用大学生实习应签订怎样的协议?

※发布时间:2019-12-8 22:06: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从上图可以看出,法院支持学生在毕业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大约占比44%,支持毕业后才建立劳动关系的约31%。另有25%的案件法院不支持形成劳动关系,主要是由于实习生尚未毕业,或者双方签了协议明确是实习关系。

  通过对实习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未签订实习协议的,有高达44%的案件法院支持在毕业前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了实习协议的,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毕业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有的实习协议中约定了实习转正或者试用期等条款,所以法院最终会认定在实习生通过试用期后即为劳动关系。

  范某从2012年9月起就读于广东某大学。2016年1月14日开始,范某到W公司工作。2016年4月28日,范某与W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范某在W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服务期3年,试用期2个月,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试期满后收入为4000元/月等。2016年6月28日,范某取得大学毕业证,并继续在W公司就职。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范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实践中,由于实习人员的学生身份,很多公司认为实习生在取得毕业证前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因而未与实习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在校生满足以下条件即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①年满16周岁;②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范某进入W公司工作时已满18周岁,虽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但劳动法规并未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在毕业前可以成为劳动者主体。根据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已就范某的工作岗位、薪酬、劳动期限等作了书面约定,以及公司向范某支付工资和差旅费的事实,可以证明W公司已从薪酬上视范某为员工,应认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实务中,为降低用工成本、临时用工或者提前对应届生进行考核等目的,不少用人单位会使用在校大学生,尤其是临近毕业的学生,待其取得毕业证后再考虑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防止用工风险,特如下:

  (1)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有条件的让学校进行鉴证,并明确实习的目的不是就业,而是提高技能、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另外,《实习协议》中除了实习的内容外,最好不要约定实习转正或者就业相关的条款。

  (2)在入离职手续环节与正式员工区分开来,《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等表格不适用于实习生,《员工手册》等适用于正式员工的公司制度不需要向实习生发放;

  (3)实习报酬与正式员工有差距,并且发放工资时不要备注成“工资”或“劳动报酬”;如果有工资条的,修改抬头为“实习报酬明细”;魏优旃

  

关键词:实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