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亮点词”或许有些单薄,让我们通过对这些“亮点词”的解读,来体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报告摘要】为今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从思想、制度、组织和物质装备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
【解读】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组织法的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最高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年来,最高做了充分准备,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提供有力保障: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改变了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死刑二审案件基本不开庭的做法;完善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统一死刑案件的标准,明确多发犯罪类型的死刑适用标准;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刑事审判力量,连续举办两期全国刑事审判培训班,利用多种形式指导地方各级统一,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极其严重的犯罪。
【报告摘要】最高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解读】民事审判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2006年,最高针对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指导各级依法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辩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建立人民调解指导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等措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报告摘要】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在查明事实、分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解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为此,全国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主动完善司法,在严格依法审判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
【报告摘要】完成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试点,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为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解读】执行难问题,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工作的难题,也是中央要求下大气力加以解决的重点问题。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有深刻的社会原因。由于市场交易常商业风险的存在,加上当事人进行交易时不太注重采取债权保障措施以及诚信缺失等原因,案件即便获得的裁决,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债权也难以获得实现;再加上极少数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不力,或因受到地方、部门主义干扰,更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困难。针对这些原因,最高成功开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由最高将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形成联动机制,通过被执行人融资、出境、日常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为探索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打下良好基础。
【解读】涉诉是人民群众反映法院工作情况和表达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2006年,全面推行判后答疑的工作方法,针对当事人就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由原承办进行当面解答,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的判决,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建立全国法院涉诉案件处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接待处理涉诉的分工与职责,避免互相推诿或重复审查。引导当事人审慎行使和申请再审,依法表达,规范和申请再审的审查行为,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再审,确保申请再审案件及时处理。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