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
现将《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有关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7〕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由市局综合协调科,法规宣教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行政审批科,财务科,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科长担任。
(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科技标准、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
(一)综合协调科负责协助协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负责制订督促检查方案、推进和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召开协调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
(二)法规宣教科负责指导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法律咨询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议及应诉等相关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食品生产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四)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食品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五)食品餐饮监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餐饮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九)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统一组织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案件的查处及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配合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检工作。
(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在网站建立名称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专栏,并在专栏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整治工作和成效。
(十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按时按报送相关材料。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一)摸底排查。针对整治工作要求和行政区域实际,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详实的摸底排查计划,建立工作报表和台账等。确保覆盖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产品、所有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所有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白。截至2017年12月31日,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排查率达到100%以上。
1.针对生产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情况基础上,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针对经营单位,在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执行、性执行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效等违法行为。
3.针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局各有关科室、稽查支队各司其职,配合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东盟中心”)开展抽检监测工作(详见附件1)。
2.全区共抽检40批次,抽检品种应有靶向性,主要是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
3.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和保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立案,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3.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做到每条信息都要认真核查,建立完善的举报台账及案件处置档案。
4.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法广告以及、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违法添加的案件,要及时向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
(2)发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区产品,应在发布前进行通报和交流,涉及全区、外省范围的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办统一发布或者经市食品安全办授权发布。
(3)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
(1)宣传内容应结合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和整治工作实际确定,可以包括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消费提示、风险提示等。
微博等平台,采用视频、图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调动行业组织、科研院校和社区等的力量,采用宣讲会、互动活动、海报发放等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加强与的沟通交流,定期监测整治工作有关舆情,及时组织回应关切。
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12月1日前在网站建立名称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专栏,并在专栏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辖区内整治工作和成效。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确保内设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畅通,无缝衔接整治相关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特别是整治相关案件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及时办理,本级解决不了的,要报告上级部门。加强与行业组织间的信息沟通交流,通报整治发现的风险问题,收集行业和行政区域存在的隐患问题。
3.为及时掌握各地整治开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实行整治情况信息报告、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每月1日前,各县(市、区)局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市稽查支队报送各项材料,报送情况汇总后将全市通报并公开。
(2)每月2日前,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汇总全市上月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3),报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黄文新,,邮箱:)
(3)每月2日前,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汇总全市上月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5),报送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林志相,,邮箱:.cn)。
(4)每月2日前,市食品餐饮监管科负责汇总全市上月餐饮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5),报送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林志相,,邮箱:.cn)。
(5)每月2日前,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汇总全市上月案件查办情况报表(附件6)报送自治区局稽查局;同时,对已移送机关或联合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附件7),与月报表一并报送。(联系人:陈俊学,,邮箱:.cn)。
(6)请各县(市、区)局指定联络员,分别负责上述四项材料的报送工作,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8),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整治办。(联系人:覃小宁,),报表和台账均需加盖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到邮箱;第一期报送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包括整治开始以来的整体情况,统计截至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以后按各项材料时间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