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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工业十二条》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8-7-6 8:14:1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9日,从湖南省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传来消息,《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以下简称《十二条》)发布实施,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株洲“工业十二条”主要包含降低企业成本和支持企业发展两大块。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明确要降低涉企中介收费、水电气收费,其中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型收费按最低标准50%执行。

  支持企业发展方面,明确了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开拓市场、引进核心人才、兼并重组、金融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提出设立包括轨道交通产业基金、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产业投资资金。

  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检测等报告互认机制,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市通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在工业企业融资续贷时,企业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

  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免收定值计算费;对报装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购电政策。

  燃气公网建设费用,对按期进行“煤改气”的工业企业予以免收;对市级以上(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暂缓收取;对一般性工业企业,按50%标准收取。

  工业企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取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计价办法和文件执行,并在结算的基础上优惠15%以上。

  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可出租或转让。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企业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降13%左右。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2%降至1.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支持和帮助企业、园区、创业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达到过渡费率试点条件的企业(园区可打捆),从批准之日起,根据用工规模分别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的统一缴费费率。

  企业实施的技术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企业创建各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认定或创建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5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的一次性补助或励。

  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株洲市采购本地产品目录》。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支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产品。对一次性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首批次(国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由专业部门认定)的工业产品,按采购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株洲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基金为主,以财政性资金为辅,组建总额为1亿元的股权代持基金,支持企业核心人才持有公司股份。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帮助企业留住核心人才。切实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充分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新引进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以及将研发、运营功能随总部新迁入株洲且当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次年起,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对将设在株洲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企业,其在株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

  “以兼并重组为主,破产清算为辅”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

  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单位、个人在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展期、续贷手续。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行为的,取消或减少对该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定和扩大工业企业贷款存量,对工业企业放贷余额年度新增25%以上、中长期贷款新增35%以上,且执行央行基准利率的,在市对金融单位的考核中予以励。

  严格执行银监会 “七不准四公开”,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

  推广“供应链金融”,推动核心企业与主办银行、配套企业签订“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建立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纳入信贷风险补偿体系。

  设立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产权、技术综合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企业发展。

  按照“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株洲市投融资公司出资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争取国家、省级发展基金支持,组建5支产业投资基金。

  加快设立50亿元的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

  株洲市国投集团出资1亿元,组建10亿元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提升株洲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水平。

  株洲市市国投集团出资1亿元,组建10亿元的大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一批大健康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设立元的株洲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初期的个人与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助推科技产业化。

  为了确保“十二条”的落实,株洲市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将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市长热线”全天候受理有关政策落实的举报和投诉。对政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进行严肃问责。(分站记者 聂千川 通讯员 李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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