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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 13:21: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市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社会大局稳定,全面深化平安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厅字〔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7〕3号)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问题导向、思维、创新,源头治理、系理、依理、综合治理,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中央和省、市关于综治维稳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指导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着力构建职责清晰、惩分明、行之有效的综治维稳领导责任体系,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责任,形成党委领导、主导、综治维稳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格局。

  (三)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四)党委和职责。各级党委和对本地综治维稳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维稳责任。

  各级党委和应当切实加强对综治维稳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综治委、维稳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将综治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常务会议,听取综治维稳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综治维稳工作顺利开展。

  (五)部门(单位)职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维稳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综治委、维稳领导小组关于综治维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综治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综治维稳职责,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六)综治维稳机构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动员组织、群众有序参与,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会等,研究解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的统一领导下,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稳定工作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稳定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组织、指导化解各种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检查、推动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长会议、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研究解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社会稳定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七)压实目标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综治维稳各项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具体目标,建立严格科学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

  每年初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本级综治维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本系统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结合年度综治维稳工作要点,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维稳责任书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

  (八)述职报告。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分别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下一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向上一级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九)严格督查督办。各级党委和应当将综治维稳纳入工作督导检查范围,由党委督查室、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和应当建立健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实施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并纳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年度综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对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给予励,对评为较差等次的予以。

  (十一)完善考评结果运用。各级党委和应当强化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实绩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备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综治维稳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综治维稳工作职责情况。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市县两级综治办、维稳办、纪委机关、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治维稳重大惩事项联席会议审议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惩工作。

  (十三)励对象。对真抓实干、综治维稳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给予通报励。对受到嘉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十四)励形式。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申报计划,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定期组织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市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一次通报表扬。

  (十五)政策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进行嘉。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相应待遇。

  (十六)励措施。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实施励。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年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收入情况,联合制定具体励办法。

  (十七)组织实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组织、维稳、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表扬励工作。

  (十八)追责情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不重视综治维稳工作,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突出的;

  3.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危害案(事)件或特别重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大规模集体到省进京越级、集体进京非正常,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9.重大决策、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性评估、选择性评估,导致发生集体访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0.情报信息不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瞒报漏报或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九)追责方式。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约谈、挂账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通报。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二十一)约谈。对受到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由同级或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可约谈下级党委、及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领导。

  (二十二)挂账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账督办,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账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挂账督办期限一般为6个月。挂账督办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由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解除。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挂账督办下级党委、及责任部门、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或社会稳定问题突出、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结果较差的部门、单位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列入挂账督办重点整治,实施重点管理。

  (二十三)一票否决警示。对受到挂账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或年度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低于60%的地方,由相应的上级或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报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实行一票否决警示。

  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警示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解除。

  (二十四)一票否决。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或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报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实行一票否决。

  对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有关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票否决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解除。

  (二十五)惩挂钩。年度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被挂账督办的,年度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不列入优秀等次;被一票否决警示的,不列入良好以上等次;被一票否决的,不能评为合格;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列入优秀等次。

  (二十六)制度。对中央驻唐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对省属驻唐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权制,并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其主管单位备案。对市属驻地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驻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权制,并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其主管单位备案。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事项,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后,视情启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

  (二十七)责任查究。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理权限办理。

  (二十八)从重情节。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十九)从轻情节。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1月21日,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印发了《市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综治办、市维稳办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答: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奋力争取“三个走在前列”的特殊时期,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为建设国际化沿海强市提供良好支撑至关重要。虽然我们综治维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领导责任制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第一责任人作用发挥不理想,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任务的需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实践表明,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的地方,一定是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

  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遵循中央和省文件。针对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了明细化、具体化,确保每一项条款均与“上位法”不、不抵触。二是压实领导责任。明晰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的具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三是正确激励导向。多年来,我市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手段是追责,鲜有励,综治工作手段过于单一,缺乏科学化、人性化的激励机制。为此,实施考评励办法,通过正确的激励导向,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四是强化硬性。按照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的要求,把强化追责,作为确保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的关键。以阶梯式问责方式,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增强了实践操作性。

  一是突出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对各级党委、各部门以及综治维稳责任单位的责任作了具体,真正把领导责任具体化、制、规范化,形成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严肃督导问责。着重增强文件的操作性,建立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述职报告、督查督办、协调配合等工作制度,强化督导检查措施,围绕什么情况下问责、问谁的责、谁来问责、怎么问责,明确责任主体和内容,规范追责的十一种情形和七种方式,用硬指标、硬确保责任制的落地生根。

  三是突出惩并举,完善激励机制。将综治维稳工作实绩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挂钩,综治维稳考评与励措施挂钩,明确实施考评励办法,改变以往只惩不、缺乏活力的方式,建立健全表彰励措施,通过正确的激励导向,强化各级各部门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激发内生动力,形成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答:一是明确了责任体系。通过属地管理和明确的职责定位,各级各部门找准了在平安建设中的职能,形成了党委领导、主导、综治维稳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正面激励导向。加大表彰励力度,着力实施四年一度、一年一次的表彰励政策,落实政策待遇,激发正能量。学习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实行差异化考评励措施,将考评工作与励措施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激发社会全员参与平安建设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突出责任督导和追究。强化责任查究,既注重过程管理,又注重结果管理。如文件中保留了我市多年的实践,“一票否决警示”制度。明确了重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惩挂钩工作制度,既固化了实践,又增强了文件的操作性。同时,明确下放权限,对市属驻地单位责任督导和追究由驻地行使,增强工作实效;强化了上级综治维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责任部门、单位责任督导和追究,对同级部门、单位责任督导和追究,增强了综治维稳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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