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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0-7-12 22:21: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亲人生病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发行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条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第六条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关注和,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必须建立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风险和问题的基础之上,并具备相应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支持。

  第八条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当载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保荐机构报送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后,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本次证券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对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进行补充、更新。

  第十条保荐机构应简述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包括保荐代表人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简述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包括项目协办人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项目组其他姓名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简述发行人情况,包括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及时间、联系方式、业务范围、本次证券发行类型等内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披露发行人的最新股权结构、前十名股东情况、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或者融资等情况;

  第十五条保荐机构应承诺已按照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应逐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应逐项说明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一条保荐机构应结合发行人行业地位、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经营、主要客户、重要资产以及技术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详细说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进行简要评价。

  第二十二条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包括申请立项时间、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构成及立项评估时间。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包括项目执行构成、进场工作的时间、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等。

  第二十六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包括内部核查部门的构成、现场核查的次数及工作时间。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内核小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包括内核小组构成、内核小组会议时间、内核小组意见、内核小组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项目执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与处理情况(如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召开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主要内容等),重点说明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三十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逐项说明对内部核查部门意见的具体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审核意见,逐项说明对内核小组意见的具体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应陈述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说明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判断存在的差异,对其中的重大差异,应详细说明研究并予以解决的过程。

  第三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应由保荐机构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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