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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抢夺2000元物品社会调查报告令其免于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7-11-15 12:05: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长安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审议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件时,对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社会调查的做法,要求办案人员在提交案件时必须提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6月11日,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一位在校中学生在上学上抢夺他人价值2000元的物品,该案承办人在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犯罪原因及犯罪后表现等情况的基础上,向检委会提供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分析认为,该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一时起意,态度诚恳,属于可教育对象。6月11日,经检委会研究,检察院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对接新刑诉法,长安区检察院在原有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机制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包括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必须包含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最大限度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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