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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9-17 5:08: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做梦洗头(2004年4月29日郑州市人民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7日郑州市人民令第135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九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3%,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的标准。

  第十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采取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四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使用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乱用、。

  第十五条 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和组织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举报者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处以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3日市人民发布的《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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