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要“推进男女平等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中国建设全过程,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要面向妇女开展专项普法”。纲要为妇女普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即日起,师市妇联在微信号开设“双河木兰普法宣传”专栏,希望通过普及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强妇女在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和家庭财产权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妇女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带动家庭尊法守法用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等进行协调,或者向起诉。乡镇人民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应当依法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方面的咨询、帮助。
侵害妇女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性; (四)通过大众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