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弼时子女本人自2015年9月10日起任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切实履行职责。现将 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本人在 2015年共出席董事会会议 6次,本人均按照会议要求全部亲自出席,并就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比较充分发挥了董事的作用。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1次。在公司 2015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中,本人勤勉励尽责,仔细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了相应审阅意见。
本人自任职以来充分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公司治理、经营的变化状况。通过面对面的交流、电话和邮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利用参加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汇报;能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
本人严格 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了解和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本人注重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结构和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