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验批,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一)要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设计规范和确定的防治指标执行。
(二)明确要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三)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经报批准,查封、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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