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现将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党建工作要求和司局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使用经费的,应当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严禁党建活动费用。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党建活动计划应当经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按照编列部门预算。
(二)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编制的党建活动计划,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汇总审核,经部财务司结合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党组批准。
部直属机关党委办理印发各司局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并抄送部财务司。部财务司据此下达部机关司局相关财政资金预算。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党建活动计划发送本单位财务部门。
(三)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党建活动计划。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党建活动,应当编制相应的党建活动计划。其中,不使用经费的,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单独使用党费的,按党费管理有关执行。涉及使用公用经费(财政资金)的,各司局党组织应当向部直属机关党委和部财务司报送申请,部财务司结合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各单位的审核批准程序由单位党组织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参照上述要求研究确定,并及时向部直属机关党委、部财务司报告有关情况。
(四)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部直属机关党委。
(五)各单位党组织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计划审批备案管理,由单位党组织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参照上述要求研究确定,并及时向部直属机关党委、部财务司报告有关情况。
(一)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中央和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等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二)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25座以上)或中巴车(25座及以下),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五)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各司局党组织应当将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项目和金额,填写《农业部机关司局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单》(附件1),由司局党组织负责人审签,附、差旅费明细、讲课费签收单、公务卡签账单等相关凭证,以及党建活动计划批准文件,经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核后,到部机关会计机构办理报销。单独使用党费的,按党费管理有关执行。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办法和审核程序由单位党组织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参照上述要求研究确定。
党建活动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部机关会计机构和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进行审核报销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
(二)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三)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到、国务院明令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二)各司局各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等执行。
(五)请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2018年党建活动计划,于11月底前向部直属机关党委报送以下材料,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1.报送文件,应当说明2018年本司局本单位党组织党建活动总体安排、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等情况。各单位党组织有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还应说明本单位(含内设机构党组织)和所属单位的有关情况。
2.《2018年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计划汇总表》(附件2),对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编制的党建活动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各单位党组织有所属基层党组织的,还应对本单位(含内设机构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党建活动计划情况进行汇总。
3.《2018年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计划表》(附件3),填写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编制的党建活动计划,不含各单位所属基层党组织编制的党建活动计划。
4.《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范洪明(1).CEB